【小哈划重点:禁止ICO,理所应当,但禁止之后,尽快推出替代方案,建立社会资本投资收购“数据产权”的新机制,更显急迫。】
作者侯太领: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著有《银行监管规避剖析》、《债权危机:法律漏洞的补救与债权保护案例评析》、《讨债控制与案例分析》等。
一项新技术成熟的标志有二:一是在应用层面能够对现有技术形成替代;二是该项技术创造价值的能力被现行体制所认可。区块链作为创新技术,远未达到替代现有技术的水平,但却已经形成了巨大的价值泡沫。原因何在?区块链的未来之路又在哪里?
一、区块链误入“币”途,但不改伟大技术的本色
区块链无疑是伟大的技术。分布式的数据存储突破了中心服务器对数据和信息的垄断控制;P2P传输机制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直联、同步和协作;对加密算法的深度运用同时满足了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多重需求;“共识”机制则意味着在陌生人之间轻易就能实现平权、开放和信任。区块链彻底还原了互联网的初心,一扫困扰当今互联网技术的各种痛点,甚至还有可能一举打破各种界域和体制形成的壁垒。总之,区块链被认为是互联网时代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技术质变,它自身似乎也完全具备这样的特质。
可惜,在许多人的观念里,区块链现在大概只是一种“币”,或者说主要是一种“币”,一种已经被许多国家禁止发行流通的虚拟数字货币。
中本聪在发明“比特币”的时候,本意就是要挑战法定货币体系,区块链仅是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而被开发,所以这项技术从一出世,就被当成了“币”,人们只看到一种新型货币的光芒和巨大的财富预期,技术本身的价值反而被忽略。事实上,区块链是中本聪综合了当时多项前沿技术,开发出的一项全新互联网技术,“币”并不是这项技术的固有属性,而是出于人为目的和利益考量,将技术刻意进行拟制化的结果,区块链技术本身完全可以不涉及“币”。
对于尚未形成应用价值的技术而言,与货币绑在一起不仅能够聚合财富,引起资本的关注;而且也能有效激励技术人员为之倾力,从而提升技术进步的速度。“比特币”能够风靡全球,主要也是因为它是一种“币”。所以,“比特币”之后的区块链项目,如“以太坊”等公链,大多沿用了发行代币的模式。于是,区块链在技术不断完善的同时,其造“币”效应也越来越大,最终导致了ICO(初次发行代币)泛滥的后果。
ICO效仿IPO机制,通过发行代币来为区块链项目融资。应该说,这种机制除了有点规避公开募资监管制度的嫌疑之外,尚可算是一种金融创新,本来有机会获得监管上的宽容。但在实践中,技术创新成了噱头和幌子,许多ICO项目借用区块链的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扰乱融资市场,加大金融风险。与此同时,比特币、以太币等各种基于区块链的虚拟代币价格暴涨,支付替代功能被过分宣扬,大有与法定货币竞值、与主权国家争夺铸币权的势头。这种失序最终招来了政府的干预,许多国家逐步开始限制,甚至禁止ICO项目,中国央行等七部委于去年9月联合发文,明确宣布ICO为非法融资行为,禁止各类代币流通,取缔代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业务,俄罗斯、韩国、美国部分州政府等也出台了类似政策。此后,各类虚拟代币的价格陆续由峰值转入下降通道,迄今多数已经贬值大半,甚至已无人问津。
客观而言,作为一项单纯的技术,区块链还处在不成熟的阶段。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区块链1.0存在每秒交易速度(TPS)极低,POW共识机制算力浪费严重,无实际应用价值等问题;以太坊所代表的区块链2.0虽然提升了应用能力,但并未改变技术固有缺陷,而且因为遭受黑客攻击,自身还形成了“双链”;区块链3.0展示了这项技术可在全生态领域应用的前景,包括在金融、物联网、供应链、公益等领域都有着很好的预期,但真正能够取代传统技术的项目落地,还有待时日。
鉴此,褪去“币”的光环,回归互联网技术的本色,专心致力于技术改进,才是区块链应有的发展逻辑。
二、“币”是新技术向现实妥协的产物,“产权”才是技术进步的根本保障
技术创新离不开智力和资本的支持,或者说需要依靠某种财富预期来激发促进。标准的区块链是“公链”,公链必须是开源、开放、完全去中心化的技术,其最大的属性就是公共性,理论上不应归属于任何一个节点或者个体,而应由所有人共有共治共享。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面临“公共悖论”问题,除非政府投入公共资源有组织地研发,否则很难吸引到私人部门为之付出。
但事实上,区块链技术的创立发展主要是由私人助推完成的,这要归功于区块链技术自身所蕴含的激励机制。“比特币”的成功不只因为它是伟大的技术,而主要是因为它建构了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正是由于它被命名为一种“币”,并且是只有通过比拼算力才能得到“币”,所以吸引了无数“矿工”为其倾力和疯狂,技术才借以日臻成熟。后来的区块链项目大多也需要通过发行“代币”来激励早期的投入者以及后续的加入者。至于最终造成了ICO的泛滥,与技术本身无关,而是贪婪和滥权的结果。
所谓“币”,或叫“代币”,实质上是区块链程序所发出的“Token”。Token在计算网络中原本是“令牌”之意,也叫“通证”,表示有权在网络上执行某种操作,可用于身份验证等场合。区块链技术将“Token”命名为“币”,并为Token的获取附加上算力投入、竞争记账、区块维护等条件,同时为Token的使用设计了类似于货币支付的场景,有意识地进行了“币化”,从而在技术和财富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意象联结,使人们误以为区块链技术是造币技术,开发区块链能够迅速发财致富。
这是早期区块链技术的主要卖点和动力之源,同时也是区块链技术具备内在激励功能的奥妙之所在。当前的区块链技术,尤其是联盟链和私链,已经淡化了“币”的色彩,但“Token经济”却又悄然兴起。未来的区块链技术很有可能会发生颠覆性的迭代更新,但相信以Token为核心的激励机制仍将传承下去。
区块链被誉为是一种“价值链”,不仅传递信息,还直接配置财富,但要想真正达到这种境界,区块链除了需要尽快提升承载和配置财富的技术能力之外,还必须实现对每一条“链”自身价值的准确认知和量化,而最适合用来量化区块链自身价值的载体,就是Token,因为Token是可以分解的,关键还是可以私有化的。
Token的使命就是要代表和固定那些为区块链投入或付出过的劳动者所应得的权益,要在技术内在的机理中植入有效的激励,从而使区块链能够突破“公共悖论”,真正成为能够生成和承载各种财富的价值链。也只有遵循这样的逻辑,区块链作为一项创新技术,才有可能迅速融入现行价值创造和传导体系,最终蜕变成一项成熟的技术。
但是,Token终归不一种币,在主权货币时代,它即使具备了一些“币”的特征,也不可能成为通货。
市场本身就是一套激励机制,这套激励机制是一个以产权制度为依托的赋权体制,例如,投资者被赋予股权、发明者获得专利权、建造者获得物权等。权利的本质是利益或叫价值,价值的尺度才是货币,而且只能是法币。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应得利益经由体制转化出的结果是指“产权”,而货币则是体制将自身利益进行转化的一种体现。在建制国家时代,劳动者不能越界去争抢应当归属于体制的利益,当然也就无权自行发行货币,否则就成了无政府主义。但通过赋权的方式确认和保护劳动者的应得利益,无论体制还是市场,都认同这种逻辑。
所以,无论从技术的角度,还是市场的角度,Token都是很好的价值载体,但却不是一种“币”,而应该是一种权利。
三、互联网进入下半场,应当创设专属于互联网的新型权利
那么,Token是一种什么权?市场该当如何对待这项能激励技术进步,而且体现区块链价值的权利?或者换句话说,ICO被禁之后,区块链的激励机制如何才能继续发挥作用?
每个时代都有隶属于那个时代的权利类型。“物权”起源于罗马法,成型于中世纪,它反映在那个时代,人们对于最主要的财富,也就是各种“实物”所拥有的全部利益。
“股权”是资本社会最具代表性的权利类型,它概括总结了投资者对于其所投资的经济实体所拥有的支配能力和财富收益。
“知识产权”隶属于知识经济时代,这种权利类型直到二十世纪中叶以后才被普遍承认,这项揉合了创造者对于智力成果所拥有的人身利益和财富利益的复合型权利,是知识创造价值理念受到推崇,乃至人类文明进阶的标志之一。它反过来也促进了科技进步的加速。
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标志着信息时代走向新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技术革新和交易方式的变革,财富的呈现、利益的传递和价值的载体等均已发生实质性改变,在许多场景里,继续沿用传统的权利概念来解释市场主体所拥有的某种利益,已经显得十分捉襟见肘。因此需要优化原来的制度解释逻辑,需要创立新的权利类型。
区块链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互联网技术,也离不开互联网基础环境的支持,但它足以成为互联网进入下半场的标志,这项技术的出现也为创设专属于互联网的新型权利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其实,如何界定互联网场景里的各类权利一直受到高度关注,我国政府最近提出要“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英国政府拟将“数据权”(Right to Data)列入公民基本权利等,都是很好的例证。
Token反映的是劳动者对区块链所拥有的权利,但不是物权,原因在于典型的区块链是公链,公链不是任何人所有之物,私链和有些联盟链虽然可以找到明确的产权主体,那是因为这些程序保留了部分中心化机制,只服务于特定的商业单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区块链。Token也不是股权,Token的持有者并不是区块链的股东,没有剩余权利,与区块链之间不是投资收益关系。Token更不是知识产权,区块链本身虽属于计算机程序,可以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甚至也可以看成是开发者和矿工们的智力成果,但有代表性的区块链如比特币、以太坊等都是开源技术,由所有人共同建造,面向所有人开放使用,不设权利主体,如果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则不仅不符合法定条件,还违背自身宗旨。所以,Token的持有者只拥有Token,却不拥有区块链。
这就像许多人自愿发起合力去修一条公路,修路人获发通行证(Token),有权在路上通行、停车等,但修好的路是公有的,并且后来者还可以接着继续修。目前有些公司将知名公链的开源代码改头换面,加以包装,然后去申请专利,这种不光彩的作法显然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从Token的权利起源和权利内容来看,它兼具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部分权能,用传统的法律权利概念已经无法解释。鉴于它代表的是针对区块链的权利,所以,勿宁说它就应该叫做“链权”(Right to Chain),或者笼统地称之为“数据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链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将专门用于保护劳动者在区块链上所享有的利益,同时还将取代各种“币”而成为推动区块链技术进步的动力之源。将区块链纳入建制权利的保护体系,也为监管找到了立足点,这意味着围绕这项技术的资本运作能够更快地转向有序发展。
四、“ICO”乱象过后,应是“数据产权”交易的勃兴
目前看来,各国禁止ICO,或者将其纳入相对严格的证券发行监管框架之中,已是必然的趋势,这种趋势导致区块链项目对资本的吸引力正在不断下降。当前,有些区块链项目ICO受阻之后,生搬硬套股权模式去融资,更多的项目则由大公司主导开发成私链或联盟链,重回中心化之路。这种局面既不利于规范市场,显然也将影响区块链技术的进步。
技术与资本相结合,是技术和资本共同的需求,市场的功能是为这种需求提供通道,监管的意义则是使之规范有序。技术与资本结合的方式,无非是用能够代表技术潜在价值的“预期权益”换取资金,对于独角兽公司而言,“预期权益”是指“股权”;对于区块链而言,“预期收益”就是“数据产权”。所以,禁止ICO,理所应当,但禁止之后,尽快推出替代方案,建立社会资本投资收购“数据产权”的新机制,更显急迫。
为此,首先应当为“链权”及其他数据产权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使之真正成为一项内容确定的独特权利,并且在此基础之上,逐步建立起保护数据资产和互联网专属利益的权利体系。让成千上万的“矿工”们权有所据、利有所生,让新技术始终保持强大的激励进阶能力和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其次,应当整合数量众多,却运行失序的各种代币交易平台,由政府统一设立监管有效、规则明晰的“数据产权交易所”。进而确立区块链的技术规范,推出标准化的区块链项目准入、发行、交易和退市规则,面向全球吸纳优质的区块链项目入场。以此对风险资本的流动进行监控引导,对新技术的发展提供来自政府和市场层面的双重支持。
再次,数据产权交易所不同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品种不是股票、债券,而是“链权”等新型数据产权;交易模式也不可能采用以交易所为中心的集中模式,而要根据区块链的技术原理,设计一套“节点”化的全新交易方法;而且,由于区块链的公共属性,存在责任主体缺失问题,如何确定发行主体和受监管主体等,都需要精心设计。
区块链是真正跨越国界的先进技术,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利保护和利益确认机制,一家足够开放且管理规范的“数据产权交易所”,不仅能够促进区块链技术的飞跃,还必将会对全世界的创新技术和风险资本形成巨大吸引力,从而达到汇集先进技术和国际资本的效果。这对于活跃资本市场、促进技术进步升级,乃至于人民币国际化、中国制造2025等,都具有无可限量的战略意义。
《蒙格斯报告》(Mongoose Report)是由惟道风险研究院联合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深圳大学风险研究中心共同推出的宏观经济研究成果系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