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哈划重点:根据笔者对澳大利亚有关虚拟货币税收规定的理解,在澳大利亚的上市公司收购中,上市公司接受的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对价,可计为普通收入,缴纳所得税,而不适用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
近日,一则关于区块链公链企业Penta Global Blockchain Foundation(Penta)用其发行的通证(PNT)收购澳大利亚物联网上市公司CCP Technologies Limited(证券代码CT1)部分股权的消息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
无独有偶,早在去年夏天,已有提供比特币挖矿硬件、软件及区块链技术咨询等服务的区块链公司Blockchain Global Limited(BGL)使用比特币参与了对澳大利亚上市的区块链金融支付公司DigitalX Limited的收购。
以通证换股权,无论在区块链行业还是在传统经济领域,都还是比较新鲜的事物。
由于笔者近期正在研究澳大利亚针对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监管实践,该等新闻也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经研读上述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有以下初步发现,与对区块链企业参与上市公司收购及对通证经济改造感兴趣的人士共同探讨。
01
对收购方的要求
ASX(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作为传统证券发行市场的守门人,对收购方的准入设置了一定门槛。根据相关报道,只有当Penta完成ASX的审查流程、符合具备落地项目等相关要求,才能通过ASX的审查,使用其发行的通证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公开信息,无论是Penta还是BGL,都有具体的区块链项目,并且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和互补性。
此外,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不仅需要通过ASX的审查,视情形可能还需要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如BGL一案)。为了交易能顺利获得内、外部的批准,收购方项目的真实性、应用性和收购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均是当事方需要关注的问题(如Penta案中ASX向CT1提出的疑问、BGL案中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独立第三方专家报告均可显示ASX对该等问题的关注)。
02
收购方式
与传统的以法币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类似,以虚拟货币作为对价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a)认购上市公司增发的股份;
(b)购买现有股东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c)提供贷款后再转股;
(d)认购期权;
(e)认购可转债;
(f)认购可转债期权;
(g)前述若干方式的混合。
如Penta一案中采用了认购上市公司增发的新股方式,BGL一案中则采用了(a)、(c)、(d)、(e)及(f)等多种方式实现收购。
收购方式的选取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有是否合适之别,主要的选择标准在于:参与各方的商业目的(如项目方有进入主流实体市场的动机、上市公司需要发展的资金、现有股东有套现的愿望);是否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以及主管部门的态度。
03
价格确定和补偿机制
(1) 价格确定
由于虚拟货币的价格是不时浮动的,在用来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时,如何定价是收购当事方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根据公告,在Penta一案中,PNT的价格是按交割日前30个交易日CoinMarketCap上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volume weighted average price)确定。
而在BGL一案中,贷款部分(约30万澳元)的比特币价格是双方之前协商确定,其他投资款部分(约2亿澳元)的比特币价格则是按照支付当日TradeBlock上的比特币参考价而定。
(2) 价格补偿
由于虚拟货币价格的不稳定性,如何确保对价足额支付也是一个问题。
根据公告,在Penta一案中,不管PNT的市场价格如何波动,收购对价561,247澳元是一个确定的金额。Penta将在12个月的期间内,每个月向CT1支付一定数量的PNT,所支付的PNT的总价值应等值于该金额。如果在前述支付期间内,PNT的价格低于交割日时的价格,则Penta需向CT1支付额外数量的PNT,以补足该等差额。
需注意的是,如此操作实际上存在一个前提,即是上市公司需对收购方的开发运营能力及其通证的市场价值有足够的信心,并能说服交易所(如Penta一案),否则一旦币价急速下跌,补偿再多通证恐怕也会因无人接盘而相当于折价出售了公司股票。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以为,除了可参考Penta一案中要求收购方以额外数量的通证作为价格补偿外,公司也可考虑要求收购方支付法币作为补偿或提供其他资产作为担保。
04
通证托管安排
根据Penta官网上发布的消息及相关新闻报道,为完成收购,Penta已经在2018年8月8日一次性支付了约8,700万枚PNT,但该等PNT并未直接转入CT1的账户,而是转入了第三方托管账户,由该第三方按照约定在12个月的期间内每个月向CT1释放一定数量的PNT。
而在BGL一案中,作为支付对价的比特币并无类似的第三方托管安排。
笔者注意到,对通证的监管安排并不是法律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而是当事方达成的共识。以上安排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上市公司持有通证后在短期内大量抛售而对二级市场的币价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社区生态建设。
05
股份处置限制
在BGL收购案中,BGL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受限制的股份,其主动承诺自交割日后的12个月期限内,不会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质押上市公司股份。
在Penta一案中,Penta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受到类似的处置限制,仅当CT1成功售出第三方账户向其释放的每一期PNT后,Penta所持的该笔PNT所对应的股份方可解除处置限制。
因上市公司收购而获得的股份受到一定期限的处置限制,是全球诸多证券市场的惯例性要求,通常不会因对价的形式是虚拟货币还是法币或是其他资产而有所区别。
06
通证用途
笔者注意到,在两个收购案中,无论比特币还是PNT,对收购方而言,其功能在于作为对价的支付手段;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收取虚拟货币后的主要用途就是出售以获得现金,或是暂时存储以在未来需要时出售获得现金。
换言之,在以通证换股权的上市公司收购场景中,通证只是一种资产类别,仅具备支付工具的功能和价值。而对于通证在其原有生态系统中的功能(如在Penta网络中,对资源消费者收取PNT,并将其奖励给存储资源提供者),却并不能在上市公司的业务运营中发挥实际效用,这可能是一个遗憾。
在通证经济改造中,如收购方支付的通证可在公司的业务经营中发挥原有的一项或多项功能,无疑将是共赢的局面。不仅可以为传统公司带来更为长远的价值(比如股东以知识产权对公司出资后,公司可利用该等知识产权开发更多的技术和产品),也可为区块链企业发行的通证拓展更多的应用场景和流通渠道。
07
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告,在Penta和BGL收购案中,均存在收购方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的安排(其中Penta将委派一名董事,BGL将委派两名董事)。
接受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并参与其中,可能仍是目前阶段区块链企业参与传统公司治理并与之合作的一个主要方式。
公司以股份作为对价换取区块链企业的理念和资源,区块链企业以通证作为敲门砖打开通向实体经济的大门,双方进行深度合作,或许也可成为未来公司进行通证经济改造的一个方向——改革自身,兼容他者。
08
税负
根据笔者对澳大利亚有关虚拟货币税收规定的理解,在澳大利亚的上市公司收购中,上市公司接受的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对价,可计为普通收入,缴纳所得税,而不适用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
此外,由于上市公司在商业运营中接受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方式,可能还会产生商品和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负担。
鉴于此,当事方拟采用虚拟货币作为对价收购公司股权的,需注意税务方面的负担,不同国家不同时候对数字货币的征税规定和实践可能会存在差异。
总之,以通证换股权,是区块链世界和实体经济世界互相渗透和融合的有益尝试。观察现有的区块链企业如何收购上市公司,不仅对有意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的项目方、投资人及上市公司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对研究通证经济改造的相关方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作者 | 张凌,瀚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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