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哈划重点:根据《办法》,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且未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标识。自2019年5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临时标识。】
18日,北京市交管部门发布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
根据《办法》,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且未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标识。自2019年5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临时标识。
《办法》明确,对已经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对2019年5月1日后未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或者过渡期满后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原文标题:《北京发布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