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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or预付支付方式 日本ICO监管中的两个视角

佚名 ☉ 文 来源:界面 2018-04-16 @ 哈希力量

【小哈划重点: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3月23日,日本金融厅发函警告了币安,认为未在日本注册的币安针对日本客户提供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违反日本的资金结算法。】

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3月23日,日本金融厅发函警告了币安,认为未在日本注册的币安针对日本客户提供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违反日本的资金结算法。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无独有偶,两个月之前,日本对本国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也进行了调查,导火索则是2018年伊始的“失窃案”——2018年1月26日,日本Coincheck交易所因黑客攻击被盗走价值为约35亿人民币的NEM币。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这些新闻都表明日本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日趋严格。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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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的监管法规来看,代币一经发行,就往往被认定为虚拟货币或预付支付方式。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鉴于部分国内的交易所或从事虚拟货币业务的企业纷纷出海到日本,因此正确地理解日本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至关重要。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日本的ICO也处于刚刚兴起的阶段,在日本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较为明确,反过来也可以说“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发行虚拟货币并买卖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从这种观点来看,在日本进行ICO被认为是极具吸引力的。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而从日本的监管法规来看,代币一经发行,就往往被认定为虚拟货币(即一种财产价值)或预付支付方式(即一种支付手段)。不管被判断为哪一种,发行方和交易所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义务。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一、虚拟货币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日本资金结算法第2条第5款对“虚拟货币”有一个总括性的定义: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购买或借入物品,或接受服务的提供时,为了支付其对价,可以向不特定的对象使用的,并且可以将不特定的对象作为对方进行购买或销售的,以及可以由电子信息处理组织进行转移的财产价值,仅限于通过电子机器等电子方式被记录的货币,不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以及货币资产。我们称之为1号虚拟货币。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可以以不特定的对象作为与对方相互兑换前项所示之内容,以及可以由电子信息处理组织进行转移的财产价值。我们称之为2号虚拟货币。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在上述定义之下,金融事务指南的相关内容提出了有关1号虚拟货币和2号虚拟货币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因素: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对于1号虚拟货币中的“为了支付对价,可以向不特定的对象使用”这一要件,具体的判断因素有“根据发行者和店铺之间的合同等,为了支付对价,是不是并不限定于可以使用虚拟货币的店铺等”以及“是不是发行者并没有管理可以使用虚拟货币的店铺”;对于“可以以不特定的对象作为对方进行购买或销售”这一要件,则可通过“可否不受发行者限制,与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进行兑换”以及“是否存在与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进行兑换的市场”来判断。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而对于2号虚拟货币中的“可以以不特定的对象为对方相互兑换前项所示之内容”这一要件,具体判断因素则包括“可否不受发行者限制,与1号虚拟货币进行兑换”和“是否存在1号虚拟货币的兑换市场”。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虚拟货币事业者协会也于2017年12月8日制定了题目为《关于首次代币发行的应对》的“自律规定”(以下简称“自律规定”),提供了虚拟货币的判断思路: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在ICO时,如果该代币尚未在国内或国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但却明示或默示将来有可能在国内或海外的交易所上市。因为被认为是虚拟货币的可能性高,只要没有个别具体的合理事由表明其不属于虚拟货币,那么原则上,在代币发行之时,按照资金结算法上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理是妥当的。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因此,如白皮书中表明了上市或可能上市的情况,则代币可能被认定为“虚拟货币”。鉴于不可能上市的代币往往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如果白皮书中不能合理说明该代币可通过其他的优点来筹集资金,那么该白皮书很有可能被认为“默示”地表达出了上市或上市可能性。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资金结算法第2条第7款将“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规定为“虚拟货币的买卖或与其他虚拟货币的兑换,该行为的媒介、代办或代理以及附带进行的对使用者的金钱或虚拟货币的管理”,同时规定,只有已取得登记的人才能从事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因此,一旦某代币成为日本法上的“虚拟货币”,经营者如果要买卖该代币或与其他虚拟货币进行兑换的话,则必须注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二、预付支付方式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即使代币仅可以在该项目限定的系统内使用,从而被排除在资金结算法上的虚拟货币定义之外,如果代币符合“预付支付方式”的特征,则仍然会受到管制。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资金结算法第3条第1款第1项(表示金额的预付支付方式)及同款第2项(表示数量的预付支付方式)中规定了“预付支付方式”的定义,其要件有三: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记载、记录了金额等财产价值(价值的保存);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获得与金额、数量相应的对价发行的凭证等,或号码、记号等其他符号(对价发行);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用于支付对价等(权利行使)。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在代币采用自家型预付方式(仅在从发行预付支付方式的人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处购买物品或接收其提供的服务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的预付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其发行后,基准日未使用余额超过基准额(1000万日元)的,需要进行备案,并提供发行时的信息,以及提存发行保证金。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而如果代币采用自家型预付支付方式以外的预付支付方式——第三人型预付支付方式,不仅没有注册就不能发行,还负有提供发行时的信息以及提存发行保证金的义务。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此外,根据金融厅2017年3月24日的意见募集回答,某一支付方式属于资金结算法上的预付支付方式的,则不属于该法上的虚拟货币。也就是说,金融厅在对代币进行认定时,采取的是择一的方法。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短短数年,虚拟货币行业从式微到繁盛,从个别尝试到初具规模。时至今日,面对各类人士对其经济利益的趋之若鹜,该行业也已逐渐出现了诸多泡沫。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虚拟货币行业从ICO到交易,再到内部社区建设,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运行闭环。区块链技术的高度发达性似乎屏蔽了监管,但却仍然做不到对投资者安全问题的完全免疫——这也正是各国监管行动开始渗入这一闭环的突破口。不承认ICO的国家和地区自不必说,即便是新加坡、日本,乃至我国台湾等对ICO和虚拟货币持开放态度的国家和地区,仍有诸多监管要求。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如果虚拟货币行业不能自发产生并升级配套机制,那么各国的监管或紧或松、或早或晚,一定会到来。4WS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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