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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平台应把数据交易收益的20%~30%返还给原始数据生产者

佚名 ☉ 文 来源:凤凰网财经 2021-10-25 @ 哈希力量

【小哈划重点:他举了美国拜杜法案的例子,美国拜杜法案中,知识产权收益1/3归投资者,1/3归发明者,1/3归转化形成效益的转化机构。黄奇帆认为,拜杜法案的逻辑在数据交易方面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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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题为“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效率、稳定与公平”的全体大会上,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在发表演讲时指出,作为拥有大量个人数据的平台,应当将数据交易收益的20%~30%返还给数据的生产者。IdU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黄奇帆提到,互联网平台采集了个人数据形成了产品和服务,这个过程中,个人扮演了“数据贡献者”的角色,平台将个人数据进行了二次加工,在这个过程中也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最终呈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是两者的共同创造,所以理论上随之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参与生产环节的各相关者,不应由任何一方独享全部收益,这样有违公平原则。IdU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黄奇帆认为数据的定价一定是市场化的,要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由交易双方根据数据的价值协商确定它的价格。他提到,“原始数据生产者与两次加工者都应当享有分配权,数据财产权的分配比例,应当大致模仿知识产权的分配模式。”IdU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他举了美国拜杜法案的例子,美国拜杜法案中,知识产权收益1/3归投资者,1/3归发明者,1/3归转化形成效益的转化机构。黄奇帆认为,拜杜法案的逻辑在数据交易方面同样适用。“作为拥有大量数据的平台也应该将数据交易的20%或者30%返还给数据的生产者。”IdU哈希力量 | 消除一切智能鸿沟

(文章收录经哈希力量再次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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